哪些权力呢?首先,纪委有“人事权”很多地方规定,党委在讨论干部的任用尤其是提拔问题时,纪检部门有一票否决权,即只要纪委书记说某人不行,或者说还有些群众反映的问题需要调查核实,那么这个人就只能暂停提拔,待后再议。
至于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属实,何时可以查清,这些都决定于纪委,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纪委必须在多久内查清。
其次,纪委有“财权”通常而言,反腐败工作先由纪委介入,对腐败分子的立案和“双规”就是启动反腐的开始。
只有纪委查清了案子,其他部门才能介入。
而在查清的过程中,纪委通常对腐败分子采取的扣押财产、对行贿人收缴的保证金,往往通过财政转一下手,还是大多数返还给纪委作为经费。
换句话说,腐败越多,纪委的财务状况越好。
而扣押腐败分子多少财产,也完全是纪委一句话的事情。
第三是“无限侦查权”纪委在反腐败调查时,可以采取“双规”等措施限制调查对象的人身自由,并且这种限制没有任何法定时限,这是公安和检察最羡慕的地方之一。
而在调查的过程中,纪检部门可以说“一路绿灯”对任何部门、任何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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