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猎艳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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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卷阅读30(第11/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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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死刑。

    罪名是故意杀人。

    但被告不承认起诉书上的罪行。

    孙紫萱(六月十三日)、叶雨菡(八月十二日)及慕容若兰(九月一日)三起被杀案,罪证充足,被告被判有罪。

    被告的自白书被认为不实而未被采用。

    一审开庭时被举出的证物如下:1。

    意大利短靴一双(置于慕容若兰的房间内,为被告的现场遗留物。

    )2。

    红褐色领带一条(与慕容若兰尸体颈上的勒痕吻合。

    )3。

    肉色长筒丝袜一只(与勒死叶雨菡的那一只是同一双。

    )4。

    白色高跟凉鞋一只(与插在孙紫萱阴道内的那只是同一双。

    )5。

    黑色高跟凉鞋一只(与插在叶雨菡阴道内的那只是同一双。

    )6。

    粉色高跟凉鞋一只(与插在慕容若兰阴道内的那只是同一双。

    )检察官对现场鉴定人的问话:问:被害者(慕容若兰)对加害者有没有抵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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