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去告了我们两个!我回想当天的情景,因为不是施以强制力,所以不可能被
告刑法221条的强制性交;娜娜意识还比我和阿祥清楚,也不可能是225的
趁机性交,那她到底是告哪一条?由于警局也不会直接说涉嫌触犯哪条法律条文
,只会告知是妨害性自主罪章的罪,所以阿祥和我忐忑地过了几天,无心生活,
整天都在研究当天到底出了什么事。
「我爸妈想要和解,他们说法院那种地方少去为妙。」
事实上我们涉嫌犯的罪都是非告诉乃论,也就是对方无法撤告,顶多因为达
成和解而轻判,但我们人生一定会留下污点了。
「那我们当初干嘛念法律?我认为你我都没有错,等开庭!」
我有万分之9999的把握我们可以全身而退,尤其是我还有以前的学校教
授可以谘询。
地检署开完庭之后,我才知道我和阿祥涉嫌犯的不是强制性交,也不是趁机
性交,而是刑法222条的加重强制性交,因为我们是两人以上共同犯之!因为
这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根据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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