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益民扔出一本小册子说道:“这是内一个多月前才颁的《录音录像制品管理暂行规定》其中第六条是关于保障创作者版权的我估计内许多人根本就没仔细看过这个规定根本就不知道什么叫做版权保护。
”
康剑飞翻开小册子饶有兴趣读起来第六条的内容是:音像制品出版单位应保障作者、表演者的合理权益。
文艺节目音像制品的酬金标准、付酬办法由广播电视部会同文化部共同制定……音像制品出版单位根据与作者和表演者的协议对所录制的音像资料享有出版权利。
没有原音像制品出版单位的授权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翻录复制或擅自删节改头换面另行出版。
作者和表演者已授权给某一音像制品出版单位的节目其他音像制品出版单位不得用提高酬金、重复发给酬金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另行录制出版。
违反者原音像制品出版单位可以向司法机关控告。
“呵呵规定得挺详细的可惜根本是一张废纸。
”康剑飞看了忍不住发笑。
现在内的唱片公司都是国营的就算侵犯了创作者的版权可又有哪个创作者敢去告?一旦告起来就属于民告官估计法院根本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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