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枕上余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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枕上余温(16)(第9/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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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14岁,则无论自愿与否都按照强奸罪论处。

    另外一个能搭上边的是猥亵未成年人罪,这个罪名则按照8岁爲分水岭。8岁以下被猥亵的一律重判,无论是否自愿都属于强奸,而且是公诉。8岁以上,则是自诉桉件,当事人不告则无罪。

    咋一看西方法律似乎更加严格,应该是乱伦更少才对啊?

    但是随便一看新闻和传统,西方法律下的社会乱伦情况比大陆要严重多了。

    原因就是在乱伦罪如果双方自愿,双方都要被判重刑。

    那么乱伦发起者,并且是施暴者一方,隻要录下一次对方不反抗,甚至愉快做爱的视频,就有充分证据说明双方是“自愿”了。或者拿出双方聊天记录,证明曾经“自愿”过。

    这样一来,被施暴一方就不敢告施暴方,因爲害怕会同归于尽,双方坐最少14年的牢!

    大陆法律正是考虑到保护受害人这一点,不设乱伦罪。

    在大陆乱伦双方隻要有一方哪一天不愿意被强迫性交了,收集到自己不愿意的证据,立刻可以告对方强奸。

    而被告方则也可以拿出原告方曾经多次愿意的证据来减轻自己的罪名。

    哪怕是被告拿出证据证明原告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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