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藩条例》)6、《大明会典》中对宗室纳妾年龄、数量的规定万历十年议准、凡亲王妾媵、许奏选一次、多者止於十人。
世子及郡王额妾四人。
长子及将军额妾三人。
中尉额妾二人【弘治间例】(按:被庆成王逼出来的)世子、郡王选婚之后、年二十五岁、嫡配无出、具啟亲王转奏。
长史司仍申呈巡按御史、覈实具奏。
於良家女内选娶二人。
以后不拘嫡庶、如生有子、则止於二妾。
至三十岁復无出、方许仍前具奏、选足四妾。
长子及将军中尉选婚之后、年三十岁、嫡配无出、照例具奏、选娶一人。
以后不拘嫡庶、如生有子、则止於一妾。
至三十五岁、復无出、方许仍前具奏。
长子将军娶足三妾。
中尉娶足二妾。
至於庶人、必年四十以上无子、方许奏选一妾。
【嘉靖三十一年例】凡选妾禁例、悉如选婚。
不许滥选流移过犯、及本府军校厨役之家。
各王府每年备将妾媵姓氏来歷、并入府年月、攒造文册送部。
其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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