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换到我饶有兴趣地问道:「这样啊,那么菲莉茜蒂,能否以你的专业意见来指导指导以下这几点我对于自己立场的辩护。
无论是根据刑法,还是校规里的定义,我的行为最多也只可能构成『性骚扰』这罪名。
而性骚扰的表现方式虽然有许多种,但是那一晚我的举动也至多只有两种是符合定义的:一则是离人太近,使人不舒服,二则是在穿梭人群时,触碰了他们的身体」
「关于第一点,单单是站得离人太近这一点,没有什么相应的其他举动,或者重复对一个人这么做的历史,尤其是在派对的舞池里这种自然会压缩个人空间的场合,哪怕是再跃跃欲试的检察官也不会起诉这种案子的。
第二点同上,身体的接触必须是『不适当』的。
我非常清楚那天晚上我所接触过的身体部位:只有在需要从人群中走过时,我才碰了碰对方的肩膀。
再严格的标准,也不可能仅仅因为碰了旁人的肩膀,就断定这是性骚扰」
「以上这两点,KappaB的监控录像只要够清晰,相信能为我作证。
而这也意味着,康宁顿的检察官是不可能正式控告我的。
证据根本就不足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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