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拥有的是使用权,你说转给谁就转给谁?当然是能转没错,但是,相关部门,会核查,会审批,这都不是一两天能办的事。
那么,这个时间内,是不是等于有一个让你反悔的时限了。
我是签了字,有这个意向,但在这个期间内,有关部门的整套流程下来之前,我突然不想跟你玩了,你长得太丑了,这有什么问题吗?你跟我谈契约精神,谈得上吗?所有的事务,都要看具体情况,然后具体分析。
咱们的国家,咱们的文化,就是这样的传统。
很多老外,说我们签了不认,那是他们的文化,尊重可以,但是是相互的,凭什么就顾着你的文化,而不顾着我的文化呢。
真正参与过一些跨国交易的朋友,应该很清楚,合同不是签一次就过了的,得来回签个十次八次的,都不奇怪。
那我跟你从签备忘录开始,这个过程,是不是也等于,我随时可以不跟你玩了,对不对?你拿着我签的,某一个阶段的某一张合同,骂我没有契约精神,你这不是傻逼吗。
扯得有点远,我也就是想说呢,现今我们的一些条款也好,法规也好,其实都是带着,过去的那些老规矩的影子在里面的。
假设说,一个无良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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