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心吊胆的不去触及它,即令同音的字也不允许在文字上出现,有时候更不准说出口,否则便是“犯讳”凡是“犯讳”的人,轻者要受处罚,重者可能处斩。
赢政大帝所以没有明令取消这个制度,大概它在本世纪(前三)还没有造成特别灾害的缘故。
第二种就是溢法制度,依儒书的规定,一个尊贵的贵族死后(不够尊贵的贵族,如官职稍小和普通平民,都没有资格)他的儿子或部下,即根据他生前的行为特征,给他一个恰如其分的绰号,如周王朝第一任国王姬发,被称为“武王”即武功盖世之王。
如第十二任国王姬宫涅,被称为“幽王”即黑暗不明之王。
周王朝认为谥法制度是礼教的一部分,一个人为了顾虑死后的恶劣绰号,会主动地约束自己的行为。
这个构想太天真了,它没有想到,满身罪恶的死者,如果权势仍然存在,便没有人敢提出恰当的形容词,而摇尾系统还会把字典上所有的高贵字句,全部堆到他头上。
秦王朝灭亡后,儒家当权,谥法恢复,遂成为一个小丑表功制度。
我们举一个例子作为说明,十七世纪明王朝那位吸毒的断头政治皇帝朱诩钧,他的绰号是:“范天合道哲肃敦简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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