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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罪性奴隶(童晓蕾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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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罪性奴隶(童晓蕾篇)】(序)(1-2)(第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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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哦,这就要从『社会赎罪法』的司法解释来看了。

    我们分析『社会赎罪法』的相关规定,会发现以下三个特点——第一,社会性奴隶不会被监狱收监,可以像以前一样正常的在社会上生活和工作。

    但代价是,罪犯必须根据市场原则分配,在一定时间内为合法的社会公民进行无条件无拒绝的服务。

    按照这条规定来看,确实很像奴隶条约,但你要知道,这些『罪犯』已经对社会造成了巨大的损害,而现在他们要为自己的罪行赎罪。

    这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

    与奴隶不同,过去的奴隶服侍的奴隶主,而现在服侍的对象是整个社会,受众主体不同,这是跟奴隶制度一方面不同。

    第二,罪犯享有完全生命权,完全隐私权,以及其他一切社会权利。

    这第二条便是跟奴隶制另一方面不同,像古代的奴隶是任人宰割的鱼肉,连生死都是别人决定的,活的很惨,而现在的赎罪的罪犯则不同,罪犯在进行社会赎罪时,受众必须保证罪犯的生命权,不能伤害他,更不能杀他,而且要为他保密。

    最重要的是,除了『不能拒绝,完全配合』这个要求外,罪犯几乎享有一切社会人的权利,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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