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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嫡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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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1节(第2/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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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礼记》所说:父之仇,弗与共戴天。

    就是你和你的杀父仇人都不应该处在一片天空下,这就是不共戴天的由来。

    《礼记·檀弓》还记载:子夏问于孔子曰:“居父母之仇,如之何?”夫子曰:“寝苫枕干,不仕,弗与共天下也。遇诸市朝,不反兵而斗。”

    ‘遇诸市朝,不反兵而斗’的意思是如果在大街上遇见仇人,回家拿武器都不用,直接冲上去开干就对了!

    那么好了,按照先圣所言,为父报仇就是对的啊。

    后来这事闹到武则天那里,她先是同意赦免,但后来又有个叫陈子昂言官,说这样不妥。杀人不偿命,这是坏了律法。

    最后定的办法是:杀了他,然后表彰他。

    到了柳宗元的时候,他就拿来嘲笑,说表彰和处死怎么能用于一个人身上呢?

    诛其可旌,兹谓滥。意思是处死可以表彰的人,这就叫乱杀。

    旌其可诛,兹谓僭。意思是表彰应该处死的人,这就是过失。

    最后的结果,整个唐代也没把这个事情给闹明白。

    这件事,其实更深层的反映了‘以德治国’和‘以法治国’的差异。它的意义实际上也比表面上的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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