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的合作关系,这都是会被法院考虑的‘善意’和‘积极’。”
“我们的标准必要专利必须要遵从frand原则,美国和欧洲过去的案例都有力的支撑着这一点,而如果真正到了司法裁决这一步,把frand原则转化为利益第三人合同,需要考量的就是双方都应该履行的善意谈判义务。”
frand原则,fair、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公平、合理和非歧视。
霍伊斯说到这里停顿了一会,示意自己这段话很重要。
欧美法院通常是把frand原则认定为利益第三人合同,实施者可请求专利权人履行合同义务,这种“原则”是实质性的“合同”,是有合同效力的。
只要易科,或者,只要任何人愿意支付合理的技术许可费来使用专利,法院就会默认这个费用足以弥补专利权人的损失,会对相关的禁令进行限制。
就是说,只要易科愿意磋商,愿意交钱,高通的禁令限制就不会受到太多的支持。
而易科与方卓所展现出来的态度显然是愿意磋商,是在积极的履行善意谈判义务,如果彼此磋商不成,裁决会综合衡量的给出最终定价。
-->>(第8/12页)(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