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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塑千禧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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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51节(第8/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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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的合作关系,这都是会被法院考虑的‘善意’和‘积极’。”

    “我们的标准必要专利必须要遵从frand原则,美国和欧洲过去的案例都有力的支撑着这一点,而如果真正到了司法裁决这一步,把frand原则转化为利益第三人合同,需要考量的就是双方都应该履行的善意谈判义务。”

    frand原则,fair、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公平、合理和非歧视。

    霍伊斯说到这里停顿了一会,示意自己这段话很重要。

    欧美法院通常是把frand原则认定为利益第三人合同,实施者可请求专利权人履行合同义务,这种“原则”是实质性的“合同”,是有合同效力的。

    只要易科,或者,只要任何人愿意支付合理的技术许可费来使用专利,法院就会默认这个费用足以弥补专利权人的损失,会对相关的禁令进行限制。

    就是说,只要易科愿意磋商,愿意交钱,高通的禁令限制就不会受到太多的支持。

    而易科与方卓所展现出来的态度显然是愿意磋商,是在积极的履行善意谈判义务,如果彼此磋商不成,裁决会综合衡量的给出最终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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