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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代十国那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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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战后重建的洛阳和唐朝的农业(第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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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子一直到男。分封一百顷到五顷不等的土地。朝廷命官一品到九品,可以分到六十顷到五顷不等的土地。而一些勋爵之类的也能分到土地。

    在唐朝的土地政策中,还有一点就是给官府也分土地,比如一个县令,他一方面由朝廷发的俸禄,另一方面还有一份”职分田“,这个职分田不是分给各人的,而是分给这个官职的,只要是在这个官位上,那么就能享受到职分田,而职分田的所得是不需要上缴赋税的,全部属于官员。

    在职分田之外,还有一个公廓田,这一种田地,属于一个机构,比如官府有一块公廓田,那么公廓田的收入也不需要上缴赋税,所得全部作为职能部门的活动经费。

    但是均田制在后期,因为朝廷允许土地买卖,甚至一些分田,也允许转让,这样一来,国家的田地渐渐流失到了大地主和大贵族的手中,但是这些地主和贵族是不需要交税的,所以朝廷掌握的土地越来越少,而朝廷得到的赋税也越来越少,均田制实施的前提就是国家掌握大量的土地,等到国家的土地不足时,均田制也到了崩溃的时候。

    在这里我们还需要了解一下,这一时期内庶族地主开始开始兴起,租佃契约关系开始发展,这里所谓的租佃契约关系就是后来我们广为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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