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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8大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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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章(第15/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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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州立大学医学中心,她就是替迈可和亚历克思验尸的医生珊卓·康拉狄博士。因为威廉·霍尔法官不允许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两个孩子残骸的照片,也不允许康拉狄博士陈述其遗体腐烂的情形,珊卓·康拉狄作证的时间非常短,只有15分钟。

    苏珊承认她亲手结束了两个孩子的生命,被告方律师在这一点上已没有什么文章可做。他们曾经考虑过以下两种方案:

    一、以苏珊患有神经病为由,为她作“无罪”辩护。这就需要证明苏珊在作案之时完全丧失意识,毫无是非概念,分不清对与错。而其科学依据必须是该行为人患有妄想症,或精神分裂,或精神错乱。以赛摩尔·豪勒博士为首的被告方专家小组诊断的结果否认了这种可能。

    二、承认苏珊“有罪”,但因其神经功能失调,虽然能分辨是非,知道什么是违法的,可是在案发之时丧失理智,完全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专家小组认为苏珊的情况也没有严重到这种程度。

    于是,被告方辩护律师只得再退一步,证明苏珊·史密斯的双命谋杀案,实际上是一次“自杀未遂”。而要做到这一点,他们首先必须反驳公诉方的“作案动机”,即被告人为了满足情人的要求而杀害自己的亲生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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