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情有可原。
大理寺则认为,处决公文虽未提及腹中之婴孩,但通常情形,将这母体凌迟之后,腹中之婴决然不能苟活。故此,处决公文中无需对腹中之子进行提及,如若提及,反倒是废话。律法虽未规定此问题,但依据律义,**与奸夫通奸之子便是恶果,母体被判处凌迟,腹中恶果自当不能轻饶,处决腹中之子乃律法的应有之义。另外,腹中之恶果乃是**与奸夫共同产物,**已然很恶,这集**奸夫两者之恶的婴孩比单纯的**还要恶,**都已经被判处凌迟,依据举轻明重之法理,比**还恶毒的婴孩应当判处更重的刑罚。
大理寺、刑部说的都有理,这可难为了都察院。都察院反复查阅案卷及行刑程序,皆未发现案件审理、行刑之官员有枉法之嫌。问题就出在侩子手身上,这侩子手施凌迟之刑,通常情形绝对不会有此类事情发生。可若说侩子手有问题,一时半会也拿不出证据来。
三法司会审没了结果,案子被捅朱元璋那。
屠鬼的凌迟技术太好了,也正因如此,屠鬼大难临头。
归根结底,这一桩蹊跷的案子因屠鬼而起,屠鬼自然脱离不了干系,实在不能排除怀疑,轻则属于徇情枉法,重者则有被认定串通死囚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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