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力度对其他法律条文的编制工作。
尤其是刑法和民法这两大类法律。
必须尽早出台并施行,哪怕是暂时还不够完善,有所缺陷也必须先搞出来用着先。
现在的大明律的各项民法和刑法,对于大楚帝国来说很不适合,搞的现在对一些违法事件的处理很大程度上都需要依靠地方巡警和督查以及审判官们的主观意愿。
因为根本没有现成的法律条文作为依据。
这一点,其实在明王朝里也差不多,对于部分犯罪分子抓不抓,判不判,判多重都在县太爷的一念之间。
哪怕是人命官司也是一样如此!
但是大楚帝国里却是不能长期这么下去,罗志学无法想象自己建立的帝国里竟然连基础的法律条文都没有,长久以往,必然是国将不国!
因此他对法务院的工作还是非常重视的,持续往法务院调派了人手,而这些人手里,相当多一部分还是有着司法经验的人员。
比如说伪明时期的一些讼师、典吏,推官等等,这些人都是非常熟悉大明律的,对各种犯罪行为也清楚的很,这对于大楚帝国在大明律的基础上进行修订新的刑法,民法是很有帮助的。
经过罗志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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