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多次提出过取消掉合同里这个让人有点尴尬的“上古条例”,两家收益的分成可以再平衡平衡。
刚认识的时候,两家公司是第一次合作,两位老板也是陌生人,完全为了自己利益考虑的情况下,合同里里面有这种条款也属正常。
那个时候的成宇和岿光,也不是同一个层次的公司。
强势一些的公司,对弱势一些的公司提出更强势的合同,在两边毫无私交的情况下是非常正常的。
时间飞逝,岿光集团的规模突飞猛进,在娱乐圈已经事实上打破了包围圈,甚至开始建立以岿光集团为核心的规矩圈。
就算有成宇集团这个大的综合集团背书,两家之间也在事实上处于平等地位。
更何况二位老板本身就有很不错的私人来往。
这个合同放到现在,成菲每次签的时候,都会有一种十分别扭的感觉。
可惜,无论成菲说什么,杨若谦都不会把这个条款从合同上拿走。
毕竟他的计划从一开始就是奔着血本无归去的,就算最后赚了钱,初衷也不会改变。
而类似这种不能“损人不利己”的底线,其实在很多情况下制约了杨若谦能使用的手段,制约了他本身无穷无尽
-->>(第4/11页)(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