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信口供”的原则,零口供判决的,到二审时还是没有取得我的认罪口供,辩护律师便提出了疑问,于是判决时采取了更为慎重的态度;
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当时的匕首刀鞘一直没有找到。
二审辩护律师据此提出了不同看法,认为既然杀人凶器留在了现场,凶手就没有理由和必要带走或藏匿刀鞘。
如果带走,只有两种可能,要么刀鞘一直挂在凶手的腰带上,要么就是凶手作案时由于紧张,刀鞘一直握在手里。
而调查发现我是直接回家睡觉的,衣服就仍在院子里,没有发现刀鞘,侦查机关找遍了我回家途中所有的田沟塘坝,都没有找到。
因此,辩护律师认为,案件的关键证据缺失,不能完全排除凶手另有其人的可能性。
同时,由于当时的技术条件有限,DNA检测的准确性特别是排他性并不是很高。
所以,结合上面两个疑点,辩护律师认为,凶手极有可能另有其人。
我想,这才是导致二审的改判的最主要原因。
所以,我非常感谢那位律师,可以说是他保住了我的一条命,才能有后来的沉冤得雪,否则,纵然还了我的清白,怕是我也没命活到那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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