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的商品火柴大量输送到我国倾销,谋取巨额利润,另一方面又可以在华办厂的形式,进行经济掠夺。
最明显的是在清末民初时,在清末民初时期,虽然有的火柴厂向政府取得了生产经营火柴的专利权,但只能对国内同行实行市场垄断,而对外国列强却不起任何作用,限制不住外国商人在中国设厂和经销火柴。
如天津买办商人吴懋鼎经办的天津自来火局,虽然得到满清大臣李鸿章的支持,批准在河北地区享有专利权,但德国公使竟然向清政府提出异议,称“天津自来火局请求将此专利权益归其独占,与约指不平等条约不合。”按照下位法必须服务上位法的规则,竟然无视了满清专利法的规定。
又如四川重庆森昌泰、聚昌等火柴厂在当地政府取得的火柴产销专利权也未能阻止英国商人自上海往重庆运销火柴。
有记者面对这种情况,只好无奈的表示:“所谓专利权,对于‘洋大人’来说,不过是一纸空文,擦屁股都嫌硌得慌。”
可见,所谓专利权只是对民族火柴工业内部某些无权势的小厂有些约束而已,人家可不怕你这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