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往来,广义上和政府多少都有些牵连,比如艺术学校在工行的政策性贷款(七十万)、教学楼修缮占用的百分之二十五艺术教育专项补贴(八万多)、平海市政府颁发的年度文化贡献奖(第一年奖金两万,后三年每年五万)、来自中华体育文化发展基金会的捐赠(人民币二十万和一套德国音响系统)以及红星剧场的租赁合同(甲方是平海市文体局,租金每年五万,合同期一次性十五年),此外就是两个企业对艺术学校的无管理权投资(本地有名的某教育培训机构入股二十万,某福建房企入股四十五万)。
这两个企业是不是陈建军拉来的我不清楚,更拿不准该不该把此事透露给身旁的秃顶矮子。
不想还是师父先开口了,先谈资金,再论罪名,最后得出结论说,事儿其实不算事儿,不管银行贷款还是基金会捐赠都账目透明,奖金、补贴啥的也都是政府公开发放,有法可依、有据可循,至于企业对艺术学校的投资——如果所谓受贿罪指的是这个的话,且不说理论界对受贿罪的共犯构成存在争议,就算有定论,投资毕竟是投资,又不是赠与,还谈不上是谋取利益。
唯一有问题的大概是那个租赁合同,从市场角度看,租金略低,租期过长,可能违反一些程序性法规或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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