样也不可能进入小平的性器官或肛门、口腔,所以女性除了使用器物或身体其他部位进入他人的性器,不可能以性器来性侵而使自己该当刑法第十条第五项第一款关于性交的主体!」「因此,我们在95年7月1日即将施行的修正后刑法,已经把原条文的『侵入』改成『进入』或『使之接合』,这样,老师下次用强制力将性器官套上小平的阴茎时,因为达到接合的状态,就会落入强制性交的规范处罚范围,从此刑法第十条第五项就再也没有法律漏洞可以钻了,但是小平还是有法律『肉洞』可以钻。
」说完这个冷笑话,老师「科科」地笑个不停,不过同学都没有反应,脸上都是三条线,只有我回味着老师的话语,憧憬着难道真的能在课堂上钻老师的『法律肉洞』!看见冷笑话没有引起学生应有的反应,刚好下课时间也到了,老师坐在第一牌学生的课桌上,性感地默默穿上内裤、丝袜、高跟鞋,冷冷道:「谢谢各位同学配合,现在下课!」注1:95年7月1日之前,刑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是:行为后法律有变更者,适用「裁判时」之法律〈若坚守刑法「不得溯及既往」的原则,应该要适用「行为时」之法律为是〉。
但裁判前之法律有利于行为人者,适用最有利于行为人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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