肛门与口腔、龟头、阴户的接触等等等。
所以说,构成要件的明确性非常重要,如果构成要件的定义暧昧不明,解释也一定要相对严谨,仅能止于『解释』,而不能流于类推适用。
」「之前台湾发生一件桉例:某位女子遭男性强制为该嫌犯以舔龟头的方式口交,最后法官以强制性交罪判决。
如果依老师的看法,根据严格的罪刑法定主义,那位男性应该只该当强制猥亵罪。
老师认为10条第5项既然规定的是:『称性交者,谓非基于正当目的所为之下列性侵入行为:一、以性器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体部位或器物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或使之接合之行为。
』那该男子的行为并不该当第一款,因为他的生殖器没有『进入』或『接合』口腔,只是令人以舌头接触他的生殖器。
口腔的范围应指嘴巴内的腔室,而不包括已伸出嘴巴的舌头。
而第二款无关口腔,更不该当。
」「虽然法院的判决符合人们的法律感情,绝大多数的人都会认为这样才是大快人心的判决,但是法官对文义的曲解已经流于类推适用,大家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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