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性交有危险性吗?甚至,即使行为人无知到以为拿原子笔戳耳朵也算是强制性交,我们也要把他捉起来赏他个强制性交的未遂犯吗?」陈老师问。
全班都摇了摇头。
「如果是这样的重大无知,就会落入不能未遂的范围,也就是说,行为人可能根本不被处罚,因为实务上认为他的行为不能发生犯罪之结果,也无危险。
」「可是大家不要忘记,法条规定是『行为』不能发生犯罪的『结果』,如果这样,所有的行为犯都不能适用不能未遂,因为行为犯的犯罪本来就没有法律上的结果。
性交在法律上是没有结果的,你不需要体内射精,你不需要把被害人搞大肚子,强制性交是行为犯,没有什麽结不结果。
再举个例子,若有人误以为用指甲刮黑板所产生的刺耳噪音可以胁迫人与他性交,他被论强制性交的未遂犯,也不能用不能未遂的规定耶,因为他想进行的『行为』还是性交(未遂),只是他的胁迫『手段』智障到爆,不可能有人因此而愿意与他性交。
这样是不是太不合理?所以唯一能令我接受的可能性是,立法者立法时疏忽了,其实这条法条要规范的不只是行为、结果,也包含手段,甚至不只结果犯,也包括行为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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