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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刑法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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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刑法课(七)(第16/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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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有血友病而失血过多死亡,这怎麽能归责给行为人?所以实务上采的是相当因果关係说,亦即,通常情况下,『有此一条件都会引发此一结果的条件,才是真正造成结果的原因』。

    因为此时结果和原因之间具备有相当性,所以称为相当因果关係说。

    也就是说是不是每次发生强制性交,对方都会有心室震颤死亡的结果?如果不是,强制性交就不能算是对方死亡的原因,老师的行为顶多被论以强制性交而非强制性交致死。

    」「不过学者现在比较倾向採取条件理论,再用客观归责理论去除包山包海的那些不重要的因果。

    所以我们必须对条件的因果关係做点补充,以去除一些模煳地带的情况。

    」「一、纯事实的因果关係。

    假设某位男同学想姦杀(通俗说法)陈湘宜已久,并在陈湘宜前往慕尼黑大学开学术研讨会前一天真的动手犯了刑法226之1─强制性交而故意杀被害人(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只有二选一,很重的刑度),强制性交并杀害了陈湘宜,谁知道陈湘宜预计搭乘的那班飞机隔天竟然失事,无人生还。

    男同学不能主张他没姦杀陈湘宜,陈湘宜也会飞机失事身亡,飞机失事仅是单纯事实,不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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