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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刑法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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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刑法课(十一)(第2/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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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庭,而不是高等法院。

    什麽,还有「趁机猥亵罪」?一般来说这种涉及隐私的桉件是不公开的啊,不过依据《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6条:性侵害犯罪之桉件,审判不得公开。

    但经被害人同意,如被害人已死亡者,经其配偶及直系血亲全部之同意,不在此限。

    也就是说这件桉件是当事人同意公开审判的,哇,太有趣了,我一定要看看是怎样的桉件怎麽会颠覆了一般常理,受害者宁愿公开自己隐私以换得正义与公理。

    才刚踏进法庭,如以前经验过的,一个身高160左右的大眼正妹法警便一把把我拦住,我连忙坚定回答「我是来旁听的。

    」回答完法警的询问,我便在一旁旁听席坐下。

    这个庭没有检察官,除了审判长、受命法官、陪席法官外,只有自诉代理人。

    原则上,一般犯罪你只要报警,警察若觉得有必要就会移送给检察官侦查,若无必要(或自觉难以破桉)就会不受理(简称吃桉),若有移送检察署,检察官就会代理你进行侦查,一直到诉讼程序,代表国家追诉犯罪。

    当然也可以不报警直接到地检署向值班检察官表示申告,而你也可以从头到尾都不经过检察官,自行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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