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大学刑法课

首页
关灯
护眼
字体:
大学刑法课(十四)(第2/19页)
   存书签 书架管理 返回目录

    但明知命令违法者,不在此限。

    这里到了行政法关于狭义与广义公务员的争点时,会有更深入的讨论,请同学要认真听院长(我们行政法是法学院院长上的)的课。

    」「刑法第22条则揭示:业务上之正当行为,不罚。

    业务上之正当行为,指从事业务所为适当性的行为,虽其符合刑法分则各罪之构成要件,因刑法第22条阻却违法之规定,仍不予处罚。

    例如医生于医院从事医疗行为,可能构成刑法第277条普通伤害罪(外科手术均符合)或第278条重伤罪(例如糖尿病患者截肢),或妨害性自主罪(妇产科),只要在医疗上属于适当之行为,即不处罚。

    又例如教师于课堂上从事管教行为,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只要在其业务上属适当之范围内,亦不处罚,这是一般教科书上的举例。

    但是如果老师在课堂上超越管教范围,基于发洩的心态而骂学生三字经或畜牲等不雅言语,当然可以讨论公然侮辱的适用,而不能遽以业务上正当行为排除行为的违法性。

    」「有学者认为,所谓业务系指反覆持续而用以营生之经济活动,只要实际上持续某特定之营生活动,而非偶而为之或临时客串

-->>(第2/19页)(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