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明知命令违法者,不在此限。
这里到了行政法关于狭义与广义公务员的争点时,会有更深入的讨论,请同学要认真听院长(我们行政法是法学院院长上的)的课。
」「刑法第22条则揭示:业务上之正当行为,不罚。
业务上之正当行为,指从事业务所为适当性的行为,虽其符合刑法分则各罪之构成要件,因刑法第22条阻却违法之规定,仍不予处罚。
例如医生于医院从事医疗行为,可能构成刑法第277条普通伤害罪(外科手术均符合)或第278条重伤罪(例如糖尿病患者截肢),或妨害性自主罪(妇产科),只要在医疗上属于适当之行为,即不处罚。
又例如教师于课堂上从事管教行为,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只要在其业务上属适当之范围内,亦不处罚,这是一般教科书上的举例。
但是如果老师在课堂上超越管教范围,基于发洩的心态而骂学生三字经或畜牲等不雅言语,当然可以讨论公然侮辱的适用,而不能遽以业务上正当行为排除行为的违法性。
」「有学者认为,所谓业务系指反覆持续而用以营生之经济活动,只要实际上持续某特定之营生活动,而非偶而为之或临时客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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