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顶多只能以危险犯的概念来讨论,已经不是传统犯罪论的问题,而是刑事政策的问题。
」「就好像有人酒量很好,即使超出酒测标准十倍仍然能安全开车,如果他能举证,我们顶多开他行政罚罚单,不能遽以刑法起诉,但是我们现在刑法185之3条是直接拟制吐气所含酒精浓度达每公升零点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浓度达百分之零点零五以上就不能安全驾驶交通工具,如果认为这是必要之恶,那不如把自醉行为也这样拟制,凡是因故意或过失而酒醉或吸食迷幻药等等因而犯罪者,一律拟制为该犯罪故意或过失既遂,例如酒醉后有伤人前例者,酒醉后杀人就直接以故意杀人罪法办,不需特别讨论他当时精神状态的责任问题。
」「甚至也可以在不作为犯的阶段讨论,如果自己知道自己喝醉就就变成危险源,那是不是基于保证人地位,例如:危险源的监控义务,甚至危险前行为,都应该让自己处于一个对自己或他人都安全的情况。
例如负责开车的就不要喝酒,喝酒后就请人代驾不要自行开车;酒后会乱性强姦人的异性恋男就只跟男生喝,看你多会奸;酒后会打人的就跟比你壮的人喝,看你多能打。
自己在酒后如果会变成刑法上无责任的人,为避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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