彷男朋友的声音,然后从后方与女方性交,让女方误以为与女方性交是男朋友,请问犯了什麽罪?」「蛤?」一大清早,眼睛还稍微肿肿的陈湘宜老师,听见我这问题,应该知道我在暗示她昨晚的事,但她很认真地思考后,回答:「从文义上解释当然不会是强制性交罪;至于趁机性交罪、刑法225条第一项的法条内容:『对于男女利用其精神、身体障碍、心智缺陷或其他相类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为性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为刑法是很严苛的,当然也不能类推适用说女朋友被骗是精神障碍或心智缺陷,所以也不算趁机性交;至于早该废除,现今社会难以用到的刑法229条第一项:『以诈术使男女误信为自己配偶,而听从其为性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为你的前提是男女朋友,并不是配偶,所以也不成立。
」老师揉了揉眼睛,打了个哈欠后道:「可能勉强成立诈欺得利罪的不作为犯吧?339条诈欺罪的第二项,诈欺得利罪:以前项方法得『财产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把『性服务』解释成民法上的『劳务』?但是是别人提供性服务也不是女方提供啊,女方只有被动被干的话?而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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