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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刑法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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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刑法课(三十一)(第16/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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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串通,如果有串通就变成共谋共同正犯了,我被判的刑责也不会比许晋嘉轻到哪里;如果我没跟许晋嘉串通,却偶然基于公然侮辱和公然猥亵的决意脱掉赖老师的上衣、撩起她的窄裙、脱掉她的内裤,让她做出这样的动作,这些在刑法上都是轻到不行的小罪;但是许晋嘉发现这个大好机会,在赖老师不及抗拒,我也来不及反应的状况下,就把阴茎插入赖老师的阴道,姑且不论这是趁机性交还是强制性交;造成许晋嘉犯行既遂最大的因素,不是他的犯行─男生要强制性交女生也要付出相当的强暴、胁迫手段。

    现在造成犯行既遂最大的因素就是我对赖老师做出的动作,我把她的大腿分得那麽开,性器官完全失去隐蔽,才会被许晋嘉轻而易举地进入身体。

    这样难道要论及我帮助犯的罪责吗?」嗯,客观上来看这确实是个强制行为,虽然陈老师没有性交的故意;但是许晋嘉确实是因为这样才轻易违反老师的意愿性交成功,不把陈老师关几年教训一下好像也说不过去,啧啧,两难。

    「所以大家要了解,帮助犯的认定必须具备『双重故意』,意即:1、行为人有对于正犯特定不法行为提供助力的决意,蔡墩铭老师称为『共犯故意』;2、促使正犯实现不法行为既、未遂的决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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