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依刑法之规定处罚之。
十八岁以上之人与十六岁以上未满十八岁之人为性交易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币十万元以下罚金。
29条:以广告物、出版品、广播、电视、电子讯号、电脑网路或其他媒体,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诱、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为性交易之讯息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下罚金。
」「老师帮你们简单整理一下,也就是说刑法规定与16岁以下青少年性交要处罚(注),但不代表与16岁以上人性交就没事,重点是在于性交易,如果没有金钱上的对价关係,满16岁就可以性交了,至于民法上有没有构成侵犯亲权,或者刑法上的和诱、略诱罪,那是另一个问题,总之,不要害人家离家出走或性交易的话,性行为对象满16岁是无罪的。
」「大家认为赖x洁教唆老师去强制口交小平,要处罚的举手。
」全班大概有3分之1的人举起手来。
什幺,那是认为不需要罚的人比较多啰?「认为不用处罚的举手。
」竟然也是大约3分之1的同学举手,原来有3分之1的同学是没有主见或投废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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