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要让杨惠晴「不及抗拒」,如果杨惠晴已经抗拒,汤智伟当然就要赶快拔出老二,不能再继续抽插。
幸亏这里汤智伟和我配合地天衣无缝,汤智伟在故意透露真实身分之际也完成射精,既达到羞辱杨惠晴的目的,也让自己不会因此落入强制性交的嫌疑里。
「被告涉犯趁机性交罪之部分,亦难认定其有利用告诉人精神、身体障碍、心智缺陷或其他相类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为性交之行为。
盖告诉人当时乃相当清醒,对被告之询问对答如流,有录音及证人陈湘宜为证。
故同案被告汤智伟对伊施行之性交行为,自不该当趁机性交罪之要件。
以上各罪,本署依刑事诉讼法252条第10款为不起诉处分。
」我毫不意外地撕毁这份不起诉处分书,里面写的内容跟老师预测的八九不离十。
本来就是啊,刑法的评价非常严谨,虽然我们的行为很机车,但是趁机性交的构成要件本来就不能包括「令人误认」或「诈欺」这样的手段。
另外我们颜射杨惠晴的部份,老师也用事前的承诺阻却了违法,是她自己答应找很多人来干她的,在头髮上和脸上採集到精液,只能证明她确实和很多人行猥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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