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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刑法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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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刑法课44(第9/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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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论』,也就是b君在法律上会被评价为『杀害直系血亲尊亲属』的共同正犯,但马上跳到31条第二项『无特定关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a君母亲毕竟不是b君的直系血亲尊亲属,所以最后b君只会被科以普通杀人罪的刑罚,又因为27年台上字第1338号判例,『罪刑不可分』,绕到最后b君还是只成立普通杀人罪,相较于a君是较轻之刑。

    」「反过来说,如果a君和朋友b君共谋在a君刚生产后杀害甫出生的婴儿,a君因为有『生母』的身分,可以获得较轻之刑,但b君就只能论以普通杀人罪,相对生母杀婴罪而言是较重之刑。

    」「简言之,31条第二项专门在处理加重或减轻构成要件,让加重或减轻的部分最后都跟那个无特定关係的人无关;而第一项则是在处理无中生有的部分,让本来不会形成犯罪的行为因而入罪,所以虽然前第一夫人吴淑珍没有公务员身分,最后却因为刑法31条第一项,而藉着陈水扁前总统的前公务员身分导致吴淑珍也成立了好几个贪汙、图利等罪名,但是老师必须澄清,陈前总统目前被关只有一件案子,也就是採用标準虚无的『实质影响力』的龙潭购地案,其他洗钱、洩密等等都已获得无罪之判决。

    」「附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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