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犯罪,也不以既遂或未遂为必要,有可能还在强制手段进行、性交行为还未既遂时,被害人已经重伤或死亡,这样子还是成立刑法226条;另外我国立法仅强调行为人的故意犯罪,不像德国还有过失犯的加重结果犯,例如『失火致死罪』,我国的加重结果犯都建立在主行为故意的前提上。
」我把老师的双腿往她的身体折,让我的阴茎可以干得深一点,不过不管我怎幺故意用力冲刺,老师总是连一声浪叫都不肯发出,还是故作镇静地讲述关于加重结果犯的内涵。
「2、客观上发生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之结果。
例如强制性交的所谓『性交』,只要性器或性器以外之器具进入性器或肛门,或以性器进入口腔等即为已足,如果发生重伤或死亡结果,就是基本构成要件以外之加重结果。
」「3、基本犯罪与加重结果有因果关係。
要构成226条,强制性交导致重伤或死亡结果必须有因果关係,总不能说你今天强制性交完老师,结果老师飞机失事身亡,看起来该当强制性交、被害人也死亡。
但这没有因果关係。
」老师一边欣赏我额头上冒着冷汗、卖力苦干的表情,一边泰然自若地继续讲解。
-->>(第12/21页)(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