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且无人认领的,该遗失物归拾得者所有。
即便有人认领,也要支付物品价值的百分之五到二十给拾得者作为酬谢。
之所以百分五到二十,是要保证酬金不会太高或者太低,金额得合理。
而捡到东西不上交则视为盗窃,价值高的话有可能坐牢。
好像是零七年左右,因为保存的遗失物实在太多了,政府修改了法律,将半年认领期限改为三个月。
所以所谓高素质更多是法律约束出来的,既然有合法途径占有拾得物,又何必冒着盗窃罪风险。
这也是小东西丢了经常能在原地找到的根本原因,物品价值太有限,压根犯不上弯腰捡一回。
法治是个好东西,能把许多事简单化,曰本的垃圾分类也是法律强制的,谁要敢乱搞一气不但罚款也可能坐牢,如果哪个国家仅凭自觉性就搞好了分类,那就是世界奇迹。
“遗失物法”对江川不利,他如果还想要那些东西,就必须在两个月内领取,届时可能要支付六七万円的费用。
几本书而已,一张贺卡而已,六月份对雪野江川而言也没啥值得庆祝,如果要花六七万才能拿到就不予考虑了。
这是历史遗留问题,还是继续
-->>(第3/6页)(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