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而为性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现在,假设老师是公务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你试试看对老师施以强暴或胁迫。
」陈湘宜老师向我一摊,就像刚刚她踢飞两个同学前,做出的「我没有杀伤力」的动作。
这次要轮到我被踢了吗?我脑海里又浮现电影「食神」的画面─「都当着面说了要再来一次,你还上当!」靠,我哪敢真的对她做出什麽强暴、胁迫的动作啊。
「你放心啦,儘管对老师示范何谓强暴胁迫,老师保证不会像刚刚那样踢飞你的。
」陈老师下巴略向我扬了扬,示意要我动手。
不敢违逆老师意思的我,虽然确定要做了,却不知怎麽表现,只能畏缩地走向老师,轻轻推了老师肩膀一下。
「蛤?这就叫做强暴胁迫喔?那全台湾有99%的人都要该当妨碍公务罪或强制性交罪了!」老师莫可奈何地笑着。
「那,如果是强制性交罪的强暴行为呢?你觉得要达到怎样的程度才叫做强暴?」咦?我想了想,那应该要很粗暴吧,要用强暴的方式使一个人承受违反其意愿的性交,那不是要使用相当的蛮力吗?「法条用语同样是『强暴』,即使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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