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最值得讨论的,乃是否具有保证人地位此一要件。
」「通说认为保证人地位的类型有以下数种:1、法令之规定;2、密切之共同生活关係(最近亲属关係);3、自愿承担义务;4、危险共同体;5、危险前行为;6、危险源监督;7、场所管理者。
大家认为老师的保证人地位来自哪一款或哪几款?」几乎同时,有好几个同学回答「危险前行为」。
「没错,老师之所以是小平强制性交蓓君的不作为犯,保证人地位来自于5、危险前行为,若不是老师营造不得不强制性交的义务冲突环境,小平也不用强制性交蓓君。
」「场所管理者?」坐在公妈位的何心瑜边举手边回答,不过她好像对答桉不太有信心。
「很好,老师也是教室的场所管理者,有义务制止一切不合理、不合法的事件发生。
」陈老师似乎对学生尝试可能错误的回答感到很满意。
靠夭,你上课到现在有哪件事是合理的,还好意思说制止不合理的事发生咧。
「危险源监督义务。
」我还被绑着不能举手,不过我尝试着往上挺出下半身,就当成举鸡鸡抢答好了,一辈子大概不会再有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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