帐王八蛋,根本就不用审判就可以拖出去剁鸡鸡了嘛。
(迷之声:亏你法律学那麽久还不知道无罪推定的精神。
)再说,身为刑法权威,如果只要是她的学生就要迴避的话,那地方法院根本都没人可以审判了嘛。
「关于本桉,陈大律师有什麽要补充的?」由于是上诉庭,审判长扣掉前面的寒暄、公式化的对白,直接单刀直入询问原告这边,毕竟审判长也是陈老师的学生,彼此有一定的默契,如果能直接了解争点在哪,更能省去不必要的繁文缛节。
至于称呼对方「大律师」,以前我还以为是故意嘲讽,后来才发现几乎每个法官都会在律师前加个大字,连菜鸟律师也能获得此一殊荣。
「对造趁我的当事人睡觉时,基于报复、教训她的心理,将她的阴毛全数剃除,一审地方法院简易庭就刑法第277条伤害罪部分、刑法第304条强制罪部分、及刑法第225条第2项趁机猥亵罪部份皆宣判无罪。
」幸好我国的诉讼当事人和法官不用像英美法系要戴上假髮,不然我看到陈老师那样的花容月貌带着牛顿式的假髮,真的会憋不住在旁边笑到滚来滚去。
「然而,刑法总则中,仅在第10条第4项中定义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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