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狠狠地瞪了我一眼。
靠北,我看明明就是她主动把我小鸡鸡塞进她小穴的,怎幺现在突然抓狂。
「你知道邵燕玲吗?」咦?怎幺突然问起这个人,我知道啊,之前被马英九总统提名大法官,却因为某个争议案件被抨击,最后不了了之的最高法院刑事庭庭长啊。
「她曾经将一件性侵三岁女童的案件,以不违反女童意愿为由,将案件发回更审。
因为刑法222条第二款的加重强制性交罪规定对14岁以下男女犯之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227条第一项则规定对于未满14岁之男女为『合意性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她要确定加害人有没有违反女童意愿。
事实上我认为她着重的点没有错,因为刑法拟制未满14岁以下男女对于性自主的观念模糊,所以即使合意性交也要求处重刑,也就是俗称的準强姦罪。
你想想,合意性交还判那幺重,是不是已经恶化行为人地位了,当然如果是强制的就更重。
所以,既然我们已经拟制14岁以下男女的性自主权需要保护,那对于他是不是强制性交本来就该更严格检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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